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12月12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备受关注的“男子被诬陷地铁偷拍”一案宣判,两女子不构成对当事男子何先生的一般人格权的侵权,对当事男子何先生要求罗某某、曾某某(两女子)、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刊登道歉声明、连续十天在案涉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12日傍晚,记者从何先生的代理律师处获悉,何先生对这一结果并不满意,将会提起上诉。与此同时,何先生在个人微博上转发了一张宣判的通告以及一起发生在外地的名誉权纠纷案,何先生配文称,“你可以躲在背后,但不要嘲笑一个坚持到底的人,她取得的光,迟早会照亮到我们。”
记者注意到,法院在案件通告中有提到,事件发生后,误会何先生偷拍的两名女子罗某某、曾某某及车上乘客、车站行人都没有在网络、媒体等社会层面上散布信息,误会事件被大众及媒体知悉系源于何先生在网络发布信息,也即嗣后行为影响的扩大系何先生在网络发布的信息所致,因此法院认定,该事件在社会公众层面的影响不应归责于罗某某、曾某某。
此前接受采访时,何先生曾通过多个平台发布自己在成都地铁上“被诬陷偷拍”的遭遇,他提到,在事发后,两名女子采用了“反问式道歉”和“侮辱性道歉”的方式,这让他再次感觉到不受尊重,因此他不愿意接受道歉。
而在法院公布的细节以及何先生的陈述中,存在这些“出入点”:
一是,何先生在多个平台发布的文章中提到两名女生中年龄较大的女生在警察的提醒下作出了道歉,“她说了‘帅哥,对不起’,随后转身就要走出去。”这个细节在法院公布的通告中显示为23时19分许,罗某某、曾某某进入警务室,罗某某向何某某鞠躬道歉:“帅哥,对不起,我们误会你了,真的对不起。”
二是,何先生发布的文章中称另外一名女子并未选择道歉。何先生称,当事女子曾某某听到他说不接受道歉以后就没有了要道歉的意愿,但在法院公布的通告中显示为,曾某某在罗某某鞠躬道歉后进行了点头道歉:“对不起,我们误会了。”
三是,何先生发布的文章中提到,他在被两名女子质疑存在“偷拍”行为时,被要求靠墙站着、脱掉一只鞋子一只袜子、双手背在身后,而在他调整站姿时,两名女生对其冷嘲热讽,“你在干什么,难道是有什么证据需要销毁?”而在法院公布的通告中显示为,何某某自行脱下鞋袜,值班站长告知何某某成都地铁运营公司无权检查,并应何某某要求报警。23时05分许,民警到达锦城广场站站台。在此期间,各方均未发生肢体接触。民警询问纠纷事由后让何某某穿上鞋,并引导三人乘坐地铁前往警务室。
目前,代理律师告诉记者,此前他们曾与何先生对于判决结果进行过“最坏的打算”,何先生也多次表达意愿,如果没有达到最初的诉求会选择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