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讯(朱红丽 吴杰 记者 吴显云)近日,资阳市雁江区法院审结了一件涉及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负担较多义务请求另一方补偿的离婚案件。除支付孩子每月1500元抚养费外,男方还向女方支付补偿5万元。

  2011年4月,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双方于2011年11月3日到雁江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于2012年5月25日育有一子。2011年11月左右,原告曾某某开始外出到浙江或成都等地务工,其间每年回资阳几次。2016年起原告持续在外务工,双方仅因婚生子的事宜偶有联系。2017年1月至2022年12月,原告曾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李某某及其家属共计转款5万余元。

  近日,原告曾某某起诉要求离婚,同时要求婚生子的抚养权。被告李某某当庭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是原告曾某某长期不与被告李某某一起共同生活,疏于对家庭的照料,被告在照顾家庭、抚养小孩方面付出了很多,要求原告曾某某支付补偿10万元,孩子抚养权归被告,要求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最终,法院在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以及婚生子抚养权归被告李某某,向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的同时,还根据前述条款判决原告曾某某向被告李某某支付补偿5万元。

  ·法官说法

  孩子的养育,除了需要金钱的支撑外,更多的还需要父母双方长期的陪伴、看护以及各种机会成本的付出。当下很多女性都面临丈夫“赏花式育儿”“丧偶式育儿”的困境,如此不负责的育儿方式不仅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更是对女性在情感、时间、精力、发展等各方面的肆意索取。对家务补偿、养娃补偿的支持,既践行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保护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肯定了妇女的劳动成果,也在一定程度上给生而不养、怠于尽责的配偶一方敲响了警钟,更有利于树立良好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家庭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