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者 曾昌文
利用夜色作掩护,手持铁锤和小型切割机,某盗车三人组仅仅“出手”五次就成功盗走停在路边的共享单车47辆。昨(10)日,记者从邛崃市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偷盗共享单车案,依法判决三名被告人犯盗窃罪,分别获刑1年6个月(缓刑2年)、9个月(缓刑1年6个月)、6个月(缓刑1年)。
2022年8月5日凌晨,曾某伙同张某,驾驶一辆租来的新能源汽车,在邛崃市工业园区天官路、南江路等地,利用铁锤和小型切割机,先后盗走10辆美团共享单车。得手后,曾某和张某又先后于8月6日凌晨、8月8日凌晨再次盗走共18辆美团共享单车。8月10日凌晨和8月12日凌晨,曾某和庄某以同样的方式,在邛崃城区东安大道、君平大道等地又盗走19辆美团共享单车。
接到报警后,邛崃警方于8月12日将曾某、张某和庄某三人挡获。经鉴定,被盗的47辆美团共享单车价值35696.5元,其中曾某与张某涉案金额21266元,曾某与庄某涉案金额14430.50元。8月13日,三人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于同年11月18日被邛崃市检察院取保候审。
近日,邛崃市检察院以曾某、张某、庄某犯盗窃罪向邛崃市法院提起公诉。邛崃市法院立案受理该案后,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三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35696.50元。
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互相伙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三人犯盗窃罪,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6000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编辑:贾知若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