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成都某公司员工因与主管发生争执并动手,公司遂以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员工却认为自己只是“打了一下”主管并且已经就主管的财物损失进行了赔偿,双方各执己见。近日,彭州市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公司单方面解除与员工劳动关系存在过错,判决公司支付该名员工赔偿共计13万余元。公司不服遂上诉至成都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11月18日,成都市某公司的机修工作小组召开例行早会,小组主管公开批评了员工周某工作期间玩手机、未及时清理现场的行为,周某却认为主管措辞令人不适,情绪特别激动:“你就是看不惯我,针对我!”在争执过程中周某摔坏了主管手机,但随即进行了赔偿。

  本以为这件事就这样平息了,令周某没想到的是公司在事发当日便依据该公司内部文件《奖惩管理办法》,对周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人事通报。周某表示:“争执时我是打了主管一下,摔坏了他的手机但是也都赔给他了,怎么就成了我殴打主管,还被单方面解雇了呢?”周某仔细翻看了劳动合同内容,发现合同里写明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打架、斗殴须达到违法、犯罪的程度。于是,他将公司告上了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休息日加班工资,但仲裁裁决驳回了周某的请求。周某不服遂将公司诉至法院。

  彭州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公司认为己方并无过错,称“周某不服主管对其工作提出的批评意见,摔坏主管手机并殴打主管”、“公司依据内部规定对周某违反劳动合同行为作出单方面解雇不存在违法情形”,并申请两名证人出庭作证。但两名证人均为公司在职员工,证词中也证明周某打了一下主管,未能明确表述该行为程度轻重以及是否构成殴打,不能达到公司的证明目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以“周某不接受主管对其提出的批评意见,与主管发生争执,摔坏其手机并殴打主管。”为由单方面作出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关系行为存在所依据的事实不足,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公司虽然认为周某“办公场所殴打主管”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但是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周某不接受主管批评,摔坏手机并对摔坏的手机已赔偿的事实,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该案承办法官张敏表示,用人单位在适用单位设立的规章制度时应符合合法性、合理性及程序正当性要求,尤其在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时,应当明确事实依据,积极正确处理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应以其规章制度为由规避应负担的法定义务,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劳动者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内容,在履职过程中亦应遵守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如遇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有权提出反对意见,采取合法合理方式,向劳动监管部门、工会等反映、投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