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红星新闻记者在会上获悉,为充分发挥警示作用,省生态环境厅通报了两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现场

  案例一:

  私设暗管排放不外排废水,被罚20余万元

  2023年5月26日,绵阳市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运用无人机对安州区磷石膏综合整治项目周边情况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绵阳市金脉选矿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环评要求,将循环使用不外排的原料清洗废水通过暗管排放至废弃雨水沟。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0.68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案例二:

  收集危险废物约8.7吨并擅自处置 被立案

  眉山市四川鑫禾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处置危险废物案

  2023年5月15日,眉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四川鑫禾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2年5月起,长期收购处置铁质废油漆桶、废矿物油桶、废有机溶剂桶等,经鉴定收集的桶类物品为“HW49其他废物”的危险废物。进一步调查发现,该企业共收集桶类危险废物约8.7吨,除现场筛选出的3.235吨外,其余均已处置外售。

  该企业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2023年5月24日,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同时,眉山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上述行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赔偿金额为1.66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 叶燕 吕佳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