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张蒙

  9月3日,记者从生态环境厅获悉,日前,生态环境部赴成都市、眉山市调研移动源监管情况。为进一步指导各地提升监管质效,督促有关企业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强化社会监督,助力打好大气污染防治“翻身仗”,生态环境厅公布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六类典型案例。

  案例一:

  成都市某机动车检验机构,柴油车未按规定使用加载减速法检验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上级交办问题线索调查发现,该机构对9辆柴油车进行排放检验时降低检验标准、放宽检验方法,本应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放检验的却使用自由加速法。进一步调查后发现,该机构共对80余辆柴油车未按规定使用加载减速法检验,出具合格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2023年9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作出处罚决定:罚款3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56万元。以上情况属于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违法情节严重的情形,按照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将相关情况函送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2024年4月,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吊销检验资质。

  案例二:

  德阳市某机动车检验机构,人为篡改、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四川省生态环境厅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该机构上传环检监管系统的大量机动车检验记录仅有排放检验不合格记录,无维修记录和复检合格记录。经与四川省公安厅机动车安检数据比对后发现,以上机动车在该机构是通过了安检的,那又是如何取得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公安厅联合德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机构工作人员使用图像编辑软件将43辆排放检验不合格报告篡改为合格报告,再拍照上传至机动车安检监管系统以骗取机动车安检合格标志。

  [查处情况]

  2024年7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德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作出处罚决定:罚款3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960元。以上情况属于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违法情节严重的情形,按照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将相关情况函送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案例三:

  绵阳市某机动车检验机构,使用作弊设备屏蔽车辆OBD故障码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根据群众信访举报,绵阳市生态环境局、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对该机构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机构近期检测的部分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初检、复检不一致,且不同车辆、不同发动机型号的车辆复检合格报告上载明的CALID代码雷同,疑似使用了OBD故障码屏蔽器。进一步调查后发现,该机构使用OBD故障码屏蔽器对13辆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导致不合格车辆通过了排放检验。

  [查处情况]

  2024年8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作出处罚决定:罚款24.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600元。

  案例四:

  雅安市某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过程中明显可见黑烟却通过检验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对上级交办问题线索调查发现,该机构对14辆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时,检验过程中明显可见黑烟却通过检验,不满足标准规定的“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等要求,出具合格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2024年4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作出处罚决定:罚款24.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240元。

  案例五:

  宜宾市某机动车检验机构,使用作弊设备干扰车辆排放检验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宜宾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机构储物柜内存放多套外挂作弊设备。经属地进一步调查后发现,该公司使用外挂作弊设备干扰机动车排放检验,出具合格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2024年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宜宾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作出处罚决定:罚款15.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825元。

  案例六:

  遂宁市某机动车检验机构,柴油车加载减速法未判定发动机最大轮边功率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四川省生态环境厅、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开展川渝移动源交叉监督帮扶发现,该机构对2辆柴油车进行加载减速法检验时,1辆车检验报告载明“最大轮边功率”限值46.0kW、实测值43.7kW;另1辆车检验报告载明“最大轮边功率”限值166.0kW、实测值165.9kW。最大轮边功率实测值未超过限值,按规定检验结果应为不合格,但这2份报告却显示为“合格”,本应检验不合格车辆最终通过了排放检验。

  [查处情况]

  2024年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作出处罚决定:罚款1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