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谢杰
29岁小伙受邀参加朋友生日宴后没有回家,却在几天后被发现溺亡江中。
事情发生在四川南充市仪陇县。2023年4月30日晚,男子罗某受邀参加朋友生日宴。在吃饭、唱歌等聚会后,罗某驾车离开,将车停在居住小区外并未回家,直到5月5日被发现在江中溺亡。
事后,家人将当晚一起聚会饮酒的10余人起诉至法院,索赔67万余元。9月3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四川南充当地获悉,经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审理,驳回罗某家人的相关诉讼请求。
29岁小伙被发现溺亡嘉陵江
家人起诉聚会同饮者10余人
2023年5月5日8时许,四川南充仪陇县公安局新政派出所接警,市民在辖区嘉陵江中发现有人。民警出警后联系殡仪馆工作人员将江中遗体打捞起来,根据随身物品中的身份证核实其为29岁男子罗某。
法医鉴定其体表没有伤痕,现场勘查后,初步认定罗某系溺水身亡。
监控系统显示,罗某最后一次出现是在5月1日凌晨1时许。前一晚(4月30日),罗某曾参加朋友生日聚会。
事后,罗某家人向仪陇县人民法院起诉,向当晚共同赴宴饮酒者10余人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7万余元。
司法文书中显示,罗某家人认为:罗某受邀参加生日宴会,聚餐期间与其他参与人共同饮酒。宴会结束后,再次被邀约歌城唱歌,再次饮酒。 罗某在聚会中醉酒,作为组织者的被告王某及其他共饮者没有阻止其驾车回家,也未给其找代驾,亦未找人将其安全护送回家,至罗某落水身亡,因此被告均有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监控显示其将车停小区外后没回家
给朋友发微信说“到了”
当晚究竟发生了什么?
判决书表明,法院审理认定,2023年4月30日晚,罗某与王某、祝某等人,在仪陇县某酒楼为王某庆祝生日而聚餐。聚餐过程中,部分参加人员不同程度饮酒。聚餐结束后,被告董某离开,其余人又前往某KTV唱歌,唱歌过程中有部分人员饮酒。
唱歌结束后,罗某驾车回家。监控记录显示,罗某将车辆停放在他居住的小区外。5月1日1时36分05秒,他下车沿嘉陵江边朝居住小区的反方向走去,于1时37分01秒遇到被告李某,双方交流8秒左右后分开,最后罗某于1时37分44秒消失在监控中。李某后来回忆,他并不认识罗某,只是刚好遇上。
当晚过生日的王某认为,自己已尽到合理的照顾义务,在宴请过程中不存在强迫性劝酒和明知罗某不能喝酒仍然劝其饮酒。同时,在聚会结束后,同行朋友还确认罗某已经安全回家。
同行饮酒之一的被告张某微信记录显示,5月1日1时56分,罗某向张某发送信息称其“到了”,张某回复:“嗯,到了就规矩。我吃碗面”。罗某回复:“好”。
现有证据难认定被告存在过错
家属诉求被驳回
庭审中,各被告对罗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成为案件争议的一个焦点。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饮酒驾车的危险性,但其明知聚会结束后要驾车离开却仍在聚餐和唱歌时饮酒,并在结束后自行驾车回家,证明其对自身酒量有所判断且对自身行为能够控制。罗某家人提出,相关被告方知悉罗某系驾车参加聚会、聚会中喝酒后又驾车离开,对其饮酒驾车并未劝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本案中,法院无法查实罗某喝酒后状态,家属也没有证据证明罗某酒后无法自行安全回家,故法院认为聚餐的组织者、同饮者无护送其安全返家的义务。
其次,根据监控记录,罗某已经安全驾车回到所居住小区楼下,并将车辆安全停放,证明其当时具有自控能力。并且根据罗某跟朋友的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明罗某能够知晓其已到自己居住小区,其并未丧失认知能力,罗某具有行为能力。
此外,公安的结论为罗某系溺亡,但是在什么时间落水溺亡无法确定,家属亦未举出相关证据进行证明,法院无从查实罗某死亡的具体时间及原因。
因此,从本案现有证据实难认定被告对罗某死亡存在过错,原告要求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因证据不足而难以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死者家属的相关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