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李女士通过选聘进入四川喜德县某中学任教,年薪20万元。去年,她生孩子产假,还在哺乳期,却被学校解聘……

  9月23日,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解到,近日,四川喜德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该学校单方解除与李女士劳动合同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行为,向李女士支付经济赔偿金13万余元。

  时间回到2020年7月,喜德县公开选聘某中学校长、副校长、学科带头教师。公告载明,“学科教师服务期3年,年薪20万元,按本地教师同等享受‘五险一金’,综合考核优秀给予解决编制;聘用期间由聘用单位提供教师周转房;拟聘用人员聘用后可按照其原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级别进行安排……”

  2020年9月1日,李女士经过选聘,以学科带头人的身份入职该中学,工资为年薪制,每年20万元,每月工资16666.67元,但入职时并未签订书面聘用合同,仅办理了工资卡。同年12月7日,学校第一次向李女士发放工资。2023年7月6日,李女士生孩子后,自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2月放产假。

  2024年2月24日,学校以电话方式通知李女士解聘事宜,工资发放至2024年2月份。自2020年9月至2024年2月期间,学校并未组织对选聘人员进行考核。3月11日,李女士向喜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定学校与她的劳动关系,并裁决学校支付李女士违法辞退经济赔偿金133333元。4月18日,喜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驳回她的仲裁请求。

  5月7日,李女士起诉至喜德县人民法院。法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虽然双方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的规定,双方间已建立劳动关系。

  李女士于2020年9月1日入职该中学,但直至2024年2月24日该中学单方解除与李女士间的劳动关系,仍未与李女士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应当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时,该中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况且李女士还在哺乳期,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以电话方式通知原告)也不符合法定程序。综上,该中学单方解除其与李女士间劳动合同的行为存在违法,故李女士请求确认学校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的诉求,法院予以确认。

  该学校违法解除与李女士的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学校应当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李女士自入职直至被解聘,共计在学校工作3年零6个月。经济赔偿金应当以4年计算,李女士每月应得工资为16666.67元,故李女士请求学校支付经济赔偿金133333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喜德县某中学单方解除与李女士劳动合同的行为确认为违法行为;学校向李女士支付经济赔偿金133333元;学校为李女士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李女士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驳回李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