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16日19时30分,四川凉山盐源县兴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源水电公司)石门坎电站5名职工,在电站冷水河取水口底格栏栅廊道清除堵塞体取水时发生淹溺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失踪,1人轻伤。
9月22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凉山州应急管理局获悉,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在清除水电站取水口堵塞体过程中,因违章冒险作业而导致的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多名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建议,其中兴源水电公司总工程师杨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兴源水电公司,州属国有控股企业,成立于2008年1月16日。四川省凉山州大桥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桥水电公司)持股60%,盐源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持股35%,盐源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持股5%。兴源水电公司下辖石门坎和营盘山2座电站,总装机容量2万KW。
事发:
员工疏通堵塞的汇水渠
被冲入河中3人死亡1人失踪
9月18日,凉山州应急管理局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7月16日15时左右,兴源水电公司石门坎电站冷水河入水流量较少,杨某(兴源水电公司总工程师)、安某喜(维护部电气班班长)和陈某安(驾驶员)到冷水河取水枢纽去查看情况,发现该处的汇水渠堵塞,杨某向陈某权(兴源水电公司董事长)、周某红(兴源水电公司总经理)电话汇报后,与廖某(安全环保部副部长、主持工作)商量,决定于当日晚饭后到冷水河取水枢纽疏通汇水渠。
18时左右,廖某、黄某德(驾驶员)、张某星(发电部运行值长)、任某(公司发电部部长、营盘山电站负责人)、徐某兵(石门坎电站水工)5人下到汇水渠中进行疏通作业,杨某、乔某(维护部职员)等6人在汇水渠上面的平台处进行辅助作业。
19时30分左右,在清除堵塞体过程中,堵塞体溃决,水体突然泄放,大量河水涌入廊道,将正在作业的廖某、黄某德、张某星、任某、徐某兵5人冲进汇水池,黄某德、张某星、任某、廖某4人从汇水池下方泄水闸闸孔冲入泄水槽,最后冲入冷水河,黄某德、张某星、任某溺水死亡,徐某兵现场自救成功,廖某失踪。目前,搜救工作仍在进行中。
事故发生后,兴源水电公司迅速启动了淹溺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的应急响应程序;大桥水电公司启动了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并即刻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参与救援工作;树河镇镇村干部及基层站所90余人立即就近进行先期救援;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盐源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启动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Ⅲ级响应;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事故应急救援临时指挥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成立了救援处置组、善后处置组、事故调查组、舆情管控和信访维稳组、后勤保障组、信息报送组6个工作组,全力开展失联人员搜救、家属安抚、事故调查等相关工作。
调查: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不当
清除廊道堵塞体过程中违章冒险作业
经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首先是长时间降雨导致河道推移质大量增加。7月14日至16日,由于区域内长时间降雨,造成热水河取水枢纽大量漂浮物和泥沙淤满沉砂池,有少量水进入冷水河的汇水池。由于缺乏热水河来水的拉动,冷水河底格栏栅廊道顶又有大量泥沙进入,形成左侧廊道段完全堵塞。堵塞物多为小粒径砂石,透水性强,因淤积时间较短,稳定性极差,在透水量增加后,砂石堵塞体溃决。
其次是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不当,作业人员在廊道进行堵塞体清除作业时,砂石堵塞体溃决,致冷水河大量来水从廊道涌出,将廊道作业人员冲入汇水池。现场施救人员听到被困人员喊“把冲砂闸门提起”后,未对提闸后可能出现的风险做出正确的判断,慌乱中盲目提闸放水,导致4人从闸口冲入冷水河。
再次是清除廊道堵塞体过程中违章冒险作业,兴源水电公司未按照《水电站有限空间安全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将冷水河取水口辨识为有限空间并进行管理。未按照《规程》设置监护人、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配备必要的抢救器具、佩戴防护用品和应急装备、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许可等制度,未选择河水流量较小时段进行作业。
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作业现场管理混乱、主要负责人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防范措施未落实、未开展有限空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开展有限空间应急救援演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方面。
处理:
单位和责任人被建议行政处罚
总工程师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调查报告显示,兴源水电公司安全环保部副部长廖某(主持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对本次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失踪,建议免予追责。兴源水电公司发电部部长任某,分管营盘山电站,负责营盘山电站的运行工作,对本次事故发生负一般管理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责。
兴源水电公司总工程师杨某,负责公司技术管理工作,分管安全环保部、生技部、维护部,对本次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和主要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州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的意见,由州纪委监委提出。
调查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理建议。兴源水电公司、大桥水电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大桥水电公司电厂厂长、兴源水电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兴源水电公司总经理、兴源水电公司工会主席、大桥水电公司总工程师等责任人,对本次事故发生负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此外,调查组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