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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子哪些质量缺陷算是保险承保的“工程质量缺陷”?

  《办法》对此进行了明确。缺陷保险的承保范围分为四个方面。

  首先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及外墙装饰工程缺陷。

  具体包括:整体或局部倒塌;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基础和主体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阳台、雨蓬、挑檐、空调板等悬挑构件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外墙装饰面(含保温)脱落、坍塌等影响使用安全的质量缺陷;其他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部位出现的影响结构安全的工程质量缺陷。

  第二是防水工程缺陷。

  具体包括:地下、屋面、厕浴间防水渗漏;外墙(包括外窗与外墙交接处)渗漏;其他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渗漏。

  第三是装修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缺陷。

  具体包括:装修工程开裂、脱落;气管线、给排水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破损或失效。

  第四是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缺陷。包括供热和供冷系统破损或失效。

  保险期限有多久?

  根据《办法》,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及外墙装饰工程缺陷保险期限为10年;防水工程缺陷保险期限为5年;装修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缺陷保险期限为2年。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缺陷的保险期限为2个采暖和供冷期,保险期限从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后开始起算,如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法人灭失时,保险期限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此外,《办法》提出,以上均为最低保险期限,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情况与保险公司协商延长期限。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两年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责任单位维修及赔偿。

  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之内,由保险公司履行维修或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保留对应承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单位追偿的权利;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之外或保险期限到期之后的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间,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不过,因业主责任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中所称的业主是指房屋的权属所有人,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和索赔权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