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雷倢

  近日,成都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科学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方向、原则,并对开发地下空间提出一系列鼓励措施。

  《意见》提出,公共类地下空间(含地下通道部分)建成后,参照建设工程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情况,由财政安排资金按100%的比例奖补;确需支持的综合经营类地下空间建成后,参照建设工程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情况,由财政安排资金奖补。

  除历史名园、文保单位、古树名木等保护范围不宜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以外,城市绿地可进行地下空间开发,用于停车场、排水设施、人防工程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或城市基础设施,但是要保证建设后城市绿地原有的功能和形态恢复。

  《意见》要求各区(市)县管理部门应在对城市发展、功能需求、环境影响、地铁线路及站点设置、地上建筑业态及人流情况、市政管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等因素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统筹制定建成区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方案,按照管理权限通过规委会审议后实施。

  城市绿地开发利用要求,在开发比例上,开发利用水平投影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本绿地面积的70%。

  在覆土厚度上,自然地面标高以下有效覆土厚度不宜小于2米。

  此外,采用工程技术措施满足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意见》还提出要促进地下空间互连互通。鼓励地铁、商业、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等地下空间之间互连互通,在连接通道两侧,可根据需要布置市政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交通场站设施和道路设施,处理好地面建筑和各种设施空间关系,形成地上、地下有机协调的综合系统;鼓励建设地下市政场站和地下管廊,充分发挥地下空间优势,减少对地面空间的影响;对于项目之间需要经过城市道路、绿化等公共空间进行互连互通的,应分层出让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