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6月6日,记者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成都法院2019年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已出炉。

  其中,一起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督办的案件,就是发生在成都青白江区的偷排废酸、污染环境案。

  最终,该案所涉公司相关负责人分获2—6年的有期徒刑,对公司罚款3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700余万元。

  企业偷排废酸

  导致村里河道严重污染

  记者了解到,该案被告单位成都方鑫冷轧薄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鑫公司)生产经营范围主要为生产、销售冷轧薄板、钢管等,生产工艺包括在生产过程中对带钢进行酸洗加工,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洗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34,危险特性为C、T。

  2016年10月,方鑫公司为降低生产成本,牟取非法利益,决定将生产过程中所产生废酸以低于正常市场价(1800元/吨)处置费180元/吨的价格,交由一家化工公司法人张某处置。

  张某安排其公司驾驶员及押运员驾驶罐车前往方鑫公司装运废酸,运往由张某事先联系的邛崃市回龙镇榆树村16组南河旁潘某经营的洗石场及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高楼村7组羊叉河等处非法排放、处置。

  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16日期间,张某安排他人从方鑫公司装运废酸共计4450.20吨,收取方鑫公司支付的废酸处置费共计777174元;方鑫公司应正常支出而没有支出的废酸处置费7099423.20元。

  2017年12月7日,张某、陈某、李某驾驶罐车将废酸排放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羊叉河后导致河水污染,环保部门发现后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破。

  法院一审判决:

  罚款300万元

  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方鑫公司罚金300万元,分别判处张某、汤某、邱某、陈某、李某、干某、潘某均2-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8-50万元不等的罚金。

  对方鑫公司违法所得7099423.20元、张某违法所得777174元、潘某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追缴,对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车辆和手机予以没收。成都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该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挂牌督办的45起长江流域污染环境案件之一。该案判决首次在全国明确了“委托无资质单位低价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节约的成本应认定为违法所得并予以追缴”的裁判规则,认为节约成本也是变相的获利,以严厉的打击杜绝了企业从非法处置废物中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