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房物业集团物业服务中心。↑金房物业集团物业服务中心。

  但马经理表示自己看过监控,“是什么情况,她心里应该比我清楚。她是和一个男士一起,出电梯的时候男士是正常走的,她是侧着头边走边说,走得很快,步伐比男士快了很多。走到门口,门正在开的时候,她还在往前冲,我不知道她看没看到。”

  同时,马经理表示这栋楼是自己的业主方公司的办公楼,每天过上过下很多职员,都没有发生过事故,婷婷的事只是一个意外,而且婷婷到政府中心办事应该走另一个口到一楼,“没有硬性规定玻璃门一定得贴标识吧?这个我们真没有责任。”

  但是事发后,物业正在采取措施,“正在做标贴,这个标贴不是贴我们物业的标贴。我已经跟业主方反映了,他们在做了,之前做过一批但是不够,正在申购,但采购需要流程。”

  最后,马经理再三向红星新闻记者强调,今天他的说法只是代表个人,不代表公司和业主方,他还对记者提出察看监控的要求表示了拒绝。

  ■律师说法

  双方都应担责

  物业到底有没有责任?是不是如工作人员所说没有任何责任?针对婷婷遇到的情况,红星新闻记者咨询了律师。

  四川澳南律师事务所曾林刚律师认为,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需要对其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提示义务,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安保义务来确定。

  从现有情况看,如此大的一扇玻璃门,没有相应的安全提示,正常情况下很容易让人误撞。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婷婷非该小区业主,如果物业公司对婷婷受伤存在过错,婷婷可依据《侵权责任法》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在损失承担问题上,也要考察婷婷是否存在疏忽和过错,若存在,也要承担相应责任。若协商无果,婷婷可通过诉讼方式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宋宏宇律师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物业公司利用办公楼进行经营,符合从事经营的主体条件,其对进出大楼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其未对透明玻璃门进行任何警示,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婷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进出大楼的事实应当存在清醒的认识,故其自己进出大门时也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其走路时处于回头、着急的状态,对撞到玻璃门也存在一定过错。

  因双方对损害后果均具有一定过错,双方可以先协商处理。如果婷婷要通过司法手段主张赔偿,建议通过起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红星新闻记者 刘成梦 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