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走访:

  货柜上依然有过期商品销售

  11月3日,红星新闻记者来到人人乐超市康郡店,在超市食品销售区域找到了消费者购买的蜂蜜柠檬茶,货架上醒目地放置着“降价”的宣传促销广告。记者注意到,该商品标签上注明降价时间为2020年10月15日至12月2日,原价24.98元,促销价为19.9元。在货柜正在销售的商品中,大多生产日期为2019年7月8日,并没有过期,但在查看了几瓶之后,记者发现了与许先生购买的同为2018年9月1日生产日期的商品。该商品包装上写明该商品委托生产企业为“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质期为24个月,应该2020年9月1日到期,目前已经过期2个月。

超市货架上打着促销广告超市货架上打着促销广告
记者在超市发现过期商品记者在超市发现过期商品

  市场监管介入:

  现场检查出2件过期商品

  与此同时, 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也第一时间来到了现场展开调查。

  红星新闻记者看到,工作人员将货柜上正在销售的该款商品一一清点,共计53件,其中51件生产日期为2019年7月8日,另外2件为2018年9月1日,也就是说仍在销售的过期商品有2件。而消费者投诉的另一件商品芝士,现场则没有发现有过期的情况

  除了将过期商品立即下架外,工作人员还将对过期商品的进货批次等情况展开详细调查,并要求超市负责人到部门接受调查。“如果调查结果属实,确实有销售过期商品的行为,我们将依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超市进行处罚。”工作人员说,接下来市场监管部门还会加强对商场、超市等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督管理。

  据了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市场监管工作人员现场调查 市场监管工作人员现场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