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时,民警也闻到了车内散发出的浓烈酒味,加之该车的当时的行驶轨迹、车辆停留时间及车内三人的面部表情、谈话举止等异常情况,判断此事另有蹊跷,民警立即让三人下车接受检查及酒精测试,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副驾驶这名男性测试结果达到惊人的171mg/100ml,远超80mg/100ml醉驾标准,车内另外两名女士则未饮酒。随后,民警按程序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复查(经过鉴定,罗某的血样酒精浓度为199.2mg/100ml),并将三人带回分局开展进一步调查取证工作。

  民警立即依法开展深入细致的侦查工作,同时对三人展开调查询问工作,起初三人依然一口咬定是张某(女)开的车。

  办案民警通过昼夜的调查询问工作,以及现场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监控视频等证据,警方终于突破了罗某的心理防线,交代了其喝酒以后驾驶川A2L8**灰色大众牌小型轿车从双流区文星镇出发,行驶至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7号时发现前方有交警查酒,由于知道自己酒驾,出于害怕,就想到与当时坐在副驾驶的张某互换位置,从而蒙混过关,并告诉后排乘车人员张某某为其圆谎。

  在相关证据面前,张某终于放弃了与法律进行对抗,坦白了自己一心想着不让好朋友罗某因酒驾而受到法律制裁,因此选择铤而走险的与其互换位置,帮助他掩盖酒驾这一犯罪行为。同时,另一边的张某某也坦白了自己为帮助两人躲避警察查酒而选择包庇他们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成都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年末将至,各种聚会增多,切勿酒后驾车,平安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