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先明、刘佳伍等人的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特征,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刘先明、刘佳伍应当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组织成员对所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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