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升城市发展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成都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经成都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首次!以立法保障科创中心建设
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成都一直在行动,加快打造带动全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和新的动力源。
如何持续高质量推动成都科创中心建设?《成都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以地方法规的方式全力保障科创中心建设,这既是成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基本法”,也是成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路线图”,为今后一个时期成都科创中心建设提供指引遵循。
科技创新中心的建设不是一个单维度的建设目标,这其中包含载体、人才、环境等多方面的配套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条例》共8章49条,分为总则、科技创新载体、科技创新主体、科技创新能力、科技创新人才、科技金融、科技创新环境和附则。提出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在建设目标方面上,《条例》提出,按照国家、四川省的战略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将成都建设成创新载体多元、创新主体活跃、创新能力突出、创新人才集聚、创新环境优越的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引领带动西部地区高质量发展,为我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重要支撑。
亮点!解读《条例》7大亮点
具体来说,成都市科技创新中心要怎么建?《条例》里又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日前,成都市科技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亮点1:聚焦城市科技创新策源能力提升
从成都超算中心建成投运到新一代“人造太阳”装置在成都实现首次放电,再到全国首个生物治疗转化医学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在成都启用,近年来一批标志性原创创新成果在成都不断涌现,离不开城市创新策源能力的提升。
聚焦提升城市科技创新策源能力,《条例》提出,突出主体集中、区域集中、资源集中,着力构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西部(成都)科学城、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天府实验室创新平台体系。
亮点2:大力支持基础研究
科研攻关是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动力源泉。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条例》提出,围绕国家战略部署和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完善科学研究力量布局,实施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和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加强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
同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实现突破,产生颠覆性技术。
亮点3:创新产业用地供应政策、
创新载体和高能级平台是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基础支撑。为保障科技创新载体建设,《条例》提出,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用地需求优先予以保障,并统筹保障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用地。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创新产业用地供应政策,对用于融合研发、设计、检测、中试、新经济等创新性业态的产业用地,可以按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对用于研发总部、众创空间、孵化器以及产品创新设计等营利性科研机构和企业项目用地,可以按科研设计用地管理。
亮点4:创新技术攻关项目组织管理机制
推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条例》此次还特别创新技术攻关项目组织管理机制。
自由探索类研究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开放竞争方式遴选研究人员和团队;目标导向类研究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担主体。对非共识类项目,允许承担主体在原有研究方向不变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亮点5:加强创新主体培育
科创中心建设涉及各类创新主体,激发和保障各类创新主体的活力和动力,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加强科技创新主体培育,《条例》提出,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个人等各类创新主体参与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支持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建立企业技术研发平台;建立健全所属国有企业创新考核评价机制;支持在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增强科研能力,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一流科研院所;支持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科技服务机构的发展。此外,还特别提出,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加强协同创新,建立产学研用创新联合体。
亮点6: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人才是第一资源。此次《条例》也以专章的形式进一步激发人才创新活力,为科技创新人才提供创新创业条件和平台。
在人才评价上,《条例》提出,鼓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实际,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完善人才评价要素和标准,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的不同特点,建立人才分类评价机制。
在促进人才流动上,《条例》提出鼓励科技创新人才在科研事业单位与企业间合理流动。
此外,持续为科研人员“松绑”,《条例》还提出,鼓励在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改革,通过分割确权、约定权属比例的方式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对不宜确权分割的可以采取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等方式赋予科研人员十年以上长期使用权。
亮点7:营造宽容失败的创新氛围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条例》特别立法设立了“科技创新环境”专章。为营造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条例》提出,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全社会弘扬崇尚科学、尊重人才、勇于创新的社会风尚,推动创新文化、创新精神、创新价值融入城市精神。这也是紧跟科技创新发展趋势,推出的相关法制保障条款。
同时,《条例》还特别提出了“免责”条款:本市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推进科技创新过程中,作出的决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四川省和本市有关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本市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探索性强、不确定性高的科技计划项目,未能形成预期科技成果,但已严格履行科研项目合同,未违反诚信要求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李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