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者获刑9年6个月

  今年4月12日,韩某海被新津区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为由批准逮捕。6月29日,新津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韩某海犯集资诈骗罪,向新津区法院提起公诉。受理该案后,新津区法院先后两次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8月17日,新津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群众举报后,于同年8月18日会同区财政和金融工作局(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防金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某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山某某公司“充值卡业务”实质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相关要求,山某某公司应到商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不得承诺返利或变相返利等非法集资方式经营。山某某公司随后于8月20日向有关部门提交了书面材料,称已于8月18日停止开展业务,并承诺尽快办理预付卡备案手续,按照合同约定,以合同期满为限(最迟2021年2月前)完成清退。

  庭审中,被告人韩某海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合议庭经充分评议后认为,被告人韩某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韩某海集资诈骗行为虽发生在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但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本案应当适用2021年3月1日修正后实施的《刑法》。

  最终,新津区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韩某海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124.85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并退赔各被害人。

  由于该案50余名被害人均为老年人,新津区法院在开庭前均通知被害人旁听案件审理。案件宣判后,承办法官对被害人的疑问进行了详细解答及法律释明,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警示、法治教育,帮助被害人提高识骗防骗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