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缴纳8888元的月租金即可享受由出租方提供一对一网红推广、装修等“一条龙”服务?5月26日,记者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期,成都中院审结了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出租方返还定金,切实维护了承租人合法权益。

  在2021年10月18日,秦某由居间方带领考察某网红小吃街商铺,在对初步考察结果和中介所宣传介绍均满意的情况下,当场就与出租方签订了定金协议,协议简单标注了租金标准和租赁商铺地址,并约定10月21日双方签订正式合同。

  定金协议签订后,秦某经过多方考察和深入了解发现,该商铺与中介所宣传的经营前景不符。随后在正式合同磋商阶段他发现,正式合同内容与前期协商的承租人缴纳8888元的月租金即可享受由出租方提供一对一网红推广、装修、logo设计等承诺不一致。

  并且,若秦某根据正式合同内容承租该商铺,还或将额外承担三项支出费用。秦某就拒绝签订正式合同并要求双倍退还定金。出租方某经营公司以秦某拒绝签订正式合同构成违约为由拒绝退还定金,秦某遂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秦某给付定金的目的是为了签订正式合同,属于立约定金。该案中秦某拒绝签订正式合同的原因,确实有自己对经营环境的预估不当、租赁条件的认识错误,但是,从正式合同文本内容来看,双方之间拟建立的合同关系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纯粹有偿转让房屋占有使用权的租赁关系,还包含了承租人需接受出租人较大程度统一管理的内涵,双方拟建立的是在品牌使用、营业风格、宣传投入等方面需接受限制的合同关系。

  秦某在签订定金协议之前并未看到正式合同,对于正式合同中各种收费条件、品牌使用条件、营销宣传要求、营业时间要求的条款设置不清楚。而这些条款,对于任何承租人来说,都会直接影响其做出是否租赁或是否以原价租赁的决定。故法院认为,该正式合同不能签订的原因主要系双方对重要条款未磋商一致,不可仅归责于秦某一方,公司应将收取的定金予以退还。

  法官提醒,在网红经济逐渐兴起的背景下,孵化公司的经营模式和运作方式使得商铺租赁与传统租赁不同,承租人需要多方考察、深入了解、慎交定金,避免事后因为后悔引起定金退还纠纷和其他合同纠纷。

  同时,此模式中出租方及居间方负有更高的如实说明义务。法院在审理涉立约定金合同纠纷时,不能简单将未能订立主合同的结果归责于拒绝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实质审查、具体分析未能达成正式合同的原因,当事人未恶意拒签合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