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实习生 黎爱兰

  过了保修期,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还能要求对方承担有关责任吗?10月27日,记者从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案例:成都双流区的A公司委托B公司进行工程施工,完工交付6年后,A公司发现这项工程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于是,要求B公司承担有关责任,B公司以过了保修期为由拒绝担责,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审理后判决,施工方应承担相关责任。

  工程完工6年后发现质量问题

  对方拒绝担责被诉至法庭

  2011年12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B公司负责A公司的某项工程施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内容、质量标准、工程设计图、质保期等,并约定材料和工程设备由B公司负责采购。同月,B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C公司。同年,C公司委托D公司承担该工程中栏杆采购及安装分部工程。2012年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2018年,在该工程审计过程中,发现栏杆存在严重损坏、脱落现象,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涉及金额82万余元。随后,A公司多次与B公司交涉要求改建或修复全部栏杆,并要求C公司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因双方协商无果,A公司遂将B公司、C公司诉至双流法院,要求其按工程设计要求返工改建或修复栏杆,或者支付改建修复费用。

  工程质量瑕疵自交付前就客观存在

  涉案公司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交付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及验收标准。建设工程实际存在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案涉工程项目存在的内在质量瑕疵自施工之始,工程交付之前就客观存在。B公司应当对工程质量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此外,双方合同也约定,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否则构成违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C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分包人应当与B公司共同承担案涉工程的修复费用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因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即已交付使用至今已近十年的客观实际,依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损益相抵等原则,酌情确定B公司、C公司承担57万余元的改建修复费用。

  法官提示:

  工程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不随质保期届满停止

  法官介绍,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建设单位与施工方往往会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如果出现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施工方应进行无条件维修。但不可将保修期等同于工程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期限,二者是竞合关系。

  如果像本案情况一样,由于施工方偷工减料、未按合同约定和质量标准施工等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即便保修期已届满,施工方也应承担工程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工程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不会随质保期届满而停止,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贪图利益的行为终会付出代价,切莫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