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钟晓璐 实习生 黎爱兰

  “双十一”的促销手段越来越多,定金、尾款、满减、优惠券,让消费者看得眼花缭乱。

  近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三个典型案例,法官通过讲述相关法律知识带你避坑。

  区分“定金”与“订金” 谨慎消费

  陈某在某平台上看中一件外套,因优惠力度大,便先预付了99元的定金,但过了几天后,陈某不想购买网上那件衣服了,想要找商家退定金,但询问客服后却被告知参与预售的定金不能退还。

  在各种网络平台上,商品预售时间越来越提前,不少商家采用“定金+尾款”的销售模式,在支付定金后不想要这款商品或无力支付尾款,却被商家告知定金无法退还。

  法官提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所以,“定金”和“订金”是不同的,“订金”仅具有补偿性是可以退还的,但“定金”是补偿性兼具惩罚性,不可退还。

  因此,在考虑预售货物时一定要想清楚再支付定金。那是否意味着支付定金后就无法返还了呢?也不尽然,消费者可在支付尾款后选择七天无理由退货,定做、鲜活易腐等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除外,运费也需消费者自行承担。

  警惕先涨价再降价的消费陷阱

  如果发现心仪的商品先涨价后降价,甚至比平时价格还高,怎么处理呢?

  王某在某网购平台上购买了一台相机,收到货后他才想到既然临近“双十一”,肯定会更加优惠,因此拒收该相机,王某准备在“双十一”时再购买。

  但在“双十一”下单时,他发现该相机标价提高了600元之后再进行降价销售,实际价格比“双十一”促销前七日的最低成交价更高。

  法官认为,该平台既虚构价格又虚构优惠力度,构成价格欺诈,因此根据平台的优惠程度以及王某的损失情况判决平台赔付6000元。

  2022年7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该规定指出,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金牛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庭提示,提前关注心仪商品的价格,警惕先涨价再降价的消费陷阱。在“双十一”购物节期间,应擦亮双眼,面对复杂的优惠规则,应仔细阅读平台和商家的优惠细则,先询问清楚再下单。如果发现价格有误,应保留证据,如截图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贵重物品收到货一年内及时验真伪

  在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袁某因工作长期在国外出差,在国外认识张某,张某称其能代购正版爱马仕手提包,袁某委托张某代买。2017年12月,张某将购买的价值81500元的“爱马仕”包包及其所有配件、发票等整套东西全部交付给袁某。2020年,袁某经鉴定后确认张某所代购的“爱马仕”手提包为仿品。2021年1月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案涉买卖合同,张某退还已支付的价款。法院认为,袁某在收到手提包时应当及时检验并在合理期限提出异议,而袁某对手提包占有使用多年也未曾提出质疑则视为张某交付的手提包质量符合约定。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无需退还81500元。

  法官提示,尤其是在购买贵重物品时,应及时检验商品质量,以免错失维权时机。根据《民法典》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因此,应当在收到货物之日起一年内对其质量进行查验检查,一年内不对质量问题提出质疑的,将被法院认定解除权超过法定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