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新闻网讯(记者 徐梓胜)2019年12月30日下午,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峰等七人恶势力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峰、李某凤以提供毒品吸食等方式笼络被告人曾某、王某、林某东纠集在一起,先后实施了万达聚众斗殴、井研及市中区非法收账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李某峰、李某凤为主要纠集者,曾某、王某、林某东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被告人税某程、曹某源明知李某峰、李某凤等人系有组织地参与万达聚众斗殴犯罪,仍然接受李某峰的邀约并指挥安排参与该次聚众斗殴犯罪,系该恶势力的其他成员。

  根据各被告人在本案恶势力中的地位、作用及在具体犯罪中的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宣判:李某峰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李某凤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对其他成员曾某、王某、林某东、税某程、曹某源犯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对于扣押在案的违禁品甲基苯丙胺14.38克,作案工具吸毒工具一套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峨眉山市公安局依法处置。对被告人李某峰、李某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曹某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