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杨洋)1月2日,记者从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获悉,2019年12月31日,该院依法对肖某某、王某、廖某、苟某某、杨某某、李某、杨某、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一案及曾某甲、张某某、曾某乙、杨某某、叶某、陈某、李某某、张某、郭某某等人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两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

  肖某某、王某、廖某、苟某某、杨某某、李某、杨某、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一案:2014年8月,被告人肖某某、王某注册成立了巴中市融鑫恒利投资有限公司,肖某某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统筹公司全部经营活动,王某任监事并负责公司资金进出,肖某某先后雇请被告人廖某、苟某某、李某、杨某某、杨某、张某某等人以公司为依托,自2014年10月开始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同时以利息低、放款快等为诱饵,采取房屋租赁贷、汽车质押贷等方式将吸收的部分存款用于放贷,并通过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并公证、虚假房屋返租合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收取高额违约金、服务费、评估费、肆意认定违法等“套路贷”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当部分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还款时,肖某某便指使廖某和有违法犯罪前科的被告人杨某、张某某,采取张贴告示、跟随、滋扰、断水断电、换锁强占他人住房等“软暴力”、暴力手段非法讨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形成了以肖某某为首,廖某、杨某、张某某、王某、苟某某、杨某某、李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巴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王某、廖某、苟某某、杨某某、李某、杨某、张某某属恶势力集团犯罪,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二十年,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苟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8年。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