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

  法院判合同有效

  对交房请求不予支持

  因为张仁贵夫妻是与中润公司宜宾县分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者同时向两买受人出具了收款收据。因此,张仁贵夫妻及其代理人张沙,多次向中润公司及其分公司主张权利,要求开发商按约交房,履行合同义务。

  但是,由于该房产确实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经济侦查大队查封,中润公司无法履行交房义务。据徐女士介绍,纠纷发生后,杨某华曾表示愿意按照合同标的物原价退回房款,终止合同。“但2017年的房价与2019年房价不可同日而语,38万元购房款,现在只够付首付。”张仁贵告诉记者。

  眼看大德广场其他业主纷纷拿到钥匙开始装修,张仁贵夫妻一天比一天着急。2019年10月16日,张仁贵、肖代莲一纸诉状将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宜宾县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中润公司交付大德广场3栋6层6-2号房屋,并赔偿违约金、律师费等经济损失共计近10万元。

  宜宾叙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仁贵、肖代莲与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县分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原、被告均有约束力。张仁贵夫妻履行了作为买受人支付房款的义务,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出卖人交付房屋的合同义务。

  但现在该房屋在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办理的中泽集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被认定为涉案资产,已被查封,合同所涉房屋最终能否交付给张仁贵夫妻应当待中泽集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有了最终结果后,再依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被告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

  因此,叙州区人民法院对张仁贵夫妻要求被告交付房屋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