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曹菲
去年11月,张先生跟一家企业签订了买卖合同,卖给该企业一批精密仪器,约定今年2月底交货。受到疫情影响,张先生无法按时复工完成订单,现在交货时间到了,他担心自己要承担违约责任。对此,四川自贸区法院回应他的咨询,认为因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的构成不可抗力,对于当事人来说,一般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四川自贸区法院解释,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就疫情防控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中,明确答复,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采取了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因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的构成不可抗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目前,张先生仍然无法交货。对此,法院建议他与买方友好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张先生应当参照合同约定以及自身的生产经营安排,确定是否还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产品,以考虑中止、延期或是解除合同。如果需要中止、延期或解除合同,要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向对方行使权利,以便保留证据。
如果最终买卖合同迟延履行或者履行不能,应准确界定违约行为是否系疫情防控所致。因有关部门采取防控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因疫情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发的纠纷,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法院提醒,疫情期间,为尽可能减少企业损失,买卖双方须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双方应查阅合同条款是否对不可抗力及法律后果、责任分担等作出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履行,没有约定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根据法律规定综合评估,提出解除合同或情势变更下变更合同内容的的解决方案;其次,将不能履行的具体情况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提供疫情、防控措施及其造成合同履行困难的证明。
如果卖方因拒不履行合同起诉张先生,他可以收集因疫情及其防控措施造成合同履行困难的证据,如有关部门关于延长春节假期和迟延复工、暂停营业等通知、公告、文件等;双方沟通协商的证据,如往来函件、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尤其是双方重新协商的相关内容和书面材料;对于一些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公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而对于一些不易固定、容易流失的关键证据,可以通过公证方式予以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