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追讨欠款、对待处警民警的方法欠妥当,广安商人韩某惠被警方行政拘留8日。在监所呆满8天后,韩某惠同广安市公安局川渝合作示范区广安协兴生态文化旅游园区分局(以下简称“协兴园区分局”)进行近一年的法律拉锯战。今年3月底,广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协兴园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撤销;协兴园区分局向韩某惠支付赔偿金2527.52元。
追讨欠款起纠纷
2019年4月18日上午,韩某惠到广安某工地追讨材料欠款,双方就材料款支付问题未达成一致性意见。当日13时,韩某惠的儿子将车停放在工地大门通往项目部的道路上,随后离开工地,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行驶。13时30分,当地派出所民警给韩某惠的儿子打电话,令其将车开走,无果。14时许,韩某惠母子到达工地。同时,协兴园区分局所叫的拖车也到达工地,拟拖走堵路的车。韩某惠站在拖车前,阻拦拖车作业。随后,处警人员将韩某惠强制带至派出所。后派出所将韩某惠移交给协兴园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4月19日,协兴园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记载: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处警,依法传唤韩某惠母子接受调查时,韩某惠采用脚踢打民警、辅警的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在民警、辅警传唤韩某惠到协兴派出所办案区进一步调查过程中,韩某惠采取嘴咬辅警的方式阻碍民警、辅警依法执行职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之规定,决定对韩某惠处行政拘留8日。
向公安局索赔40万元
韩某惠走出监所后,立即同协兴园区分局对簿公堂,要求广安市前锋区法院撤销协兴园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并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前锋区法院一审判决:《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予以撤销。协兴园区分局上诉广安中院,广安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协兴园区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撤销后,韩某惠开始打行政赔偿官司。前锋区法院一审判决:根据法律规定,韩某惠因被行政拘留8日,应得到赔偿金2527.52元。驳回原告韩某惠的其他诉讼请求。对此判决,协兴园区分局、韩某惠均向广安中院提起上诉。
公安局被判赔偿
广安中院认为,韩某惠的行政赔偿主张具有合法性,协兴园区分局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已被撤销,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维持原判。
韩某惠追讨欠款的方法和对待处警民警的行为,确有不当之处。协兴园区分局为什么输了官司?广安中院及前锋区法院的判决书道出其中道理:协兴园区分局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虽然告知了韩某惠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但是并未记载韩某惠是提出陈述、申辩权还是放弃陈述、申辩权以及有无其他的意见,仅仅记录被告知人拒绝签字。协兴园区分局未提供视频资料对此过程予以证实具体情形。协兴园区分局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推定协兴园区分局未充分保障韩某惠的陈述、申辩权。因此,协兴园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汪仁洪 记者 雍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