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刘春华
4月13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眉山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长付庆一受贿、玩忽职守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付庆一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及孳息208.12万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付庆一在担任眉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市长、中共眉山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行政审批、工程项目承揽、文化项目补助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5.58万元。
2012年1月,被告人付庆一兼任眉州大道改造项目指挥部指挥长,其在项目合同签订中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项目合同中存在重复计算第三期投资回报及资金占用费等问题,给国有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付庆一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告人付庆一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付庆一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玩忽职守罪的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案发后付庆一亲属退缴赃款和孳息208.12万元,其余部分应依法予以追缴。法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和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