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发生后,吕某的家属将新婚夫妻周某某和柳某某,及同桌好友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了法律规定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周某某与柳某某作为吃饭的组织者及事故车辆的所有者,对吕某酒后驾车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柳某某在知悉吕某已饮酒的情况下,未劝阻吕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周某某和柳某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此外,共同饮酒行为属于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且吕某家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同桌好友存在恶意劝酒的行为,且他们也在饮酒后尽到了一定的提醒、劝诫义务,故同桌饮酒的朋友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过错责任,因而其要求同桌饮酒的朋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吕某的死亡赔偿费用共计101万元,根据过错比例,周某某和柳某某共计赔偿20.2万元(101万元×20%)。由于周某某与柳某某已支付吕某丧葬费30000元,应予以抵扣,故还需支付17.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