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刘春华

  员工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工资?企业在延期复工复产或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如何发放?4月16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政策解读,帮助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省人社厅就劳动关系领域关注度比较高的问题进行了政策解答。

  1、问:员工因为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答: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上述期间不计算在职工依法应享受的医疗期之内;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问:员工因为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期满后,因病需要继续治疗的,用人单位如何发放工资?

  答:在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期满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病假工资。

  3、问:企业在延期复工复产或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答:企业延期复工复产属于非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企业应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

  4、问:延长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的,按照什么标准支付工资?

  答:1月25日至1月27日为法定节假日,应不低于300%的标准支付工资;1月28日至2月2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需按照不低于200%的标准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