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记者夏菲妮

  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复制源代码,对“老东家”某棋牌游戏进行换皮、加工修改后,更名为“大赢家”棋牌游戏上线运营,获利200余万元,看似成了大赢家,实则“丢了夫人折了兵”,不仅获刑5年,还赔了400万元……昨(16)日,在四川法院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上,省法院公布了6起四川法院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这起侵犯著作权案。

  记者梳理发现,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包括手机APP标识等新型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涉及多主体合作的专利权纠纷案件、涉及网络游戏源代码数据比对的侵犯著作权案件等,涵盖信息技术、文娱、信息服务等多个领域。

  抄袭APP标识引流下载刊载声明并赔偿

  基本案情

  广州某科技公司开发并发布“花生日记”系列APP软件,该软件在相关应用商店排名靠前且下载量较高。赵某某与成都某科技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向赵某某的“聚省联盟”APP提供持续的软件技术支持和服务。赵某某在苹果应用商店上发布“聚省联盟”APP,后将该APP的标识和标志进行更换,将“花生日记”作为软件名称,并使用与“花生日记”APP相同的软件形象标志。

  法院认为,广州某科技公司的应用软件图标及软件名称属于商品名称标识,赵某某未经许可,将原运营软件“聚省联盟”的名称标识改为与“花生日记”APP相应一致的标识,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主观恶意明显,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成都某科技公司不存在明知或应知赵某某自行修改应用软件标识的情形,并在知晓后及时通知赵某某进行修改,其就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构成帮助侵权,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因相关应用软件已经下架,法院判决赵某某在其变更标识后的应用软件首页刊载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广州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

  点评

  本案中,被诉侵权人与权利人提供的应用软件类别相同,其恶意抄袭权利人应用软件页面标识,引流大量用户下载,存在搭便车、造成混淆等主观恶意,违反了经营者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