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

  查询法院判决书

  发现还有一名被告是前工友

  2019年夏天,返回温州的刘再生琢磨:“既然我的‘犯罪记录’在温州,那当地法院应该有相应判决书才对。”他带上身份证前往辖区鹿城区人民法院,不出意外,他拿到一份“被告人”身份信息正是他本人的刑事判决书。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看到,这份由鹿城区人民法院在2002年8月13日作出的刑事判决书中,有两名被告人,除了“刘再生”,还有一名李某某。

  判决书内容显示:2002年5月24日晚9时许,被告人“刘再生”、李某某经预谋,携带螺丝刀、水果刀等作案工具,在本区飞霞路蓝登书店门口伺机抢劫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并当场缴获作案工具螺丝刀1把,水果刀1把等。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的证明,证实抓获被告人刘再生、李某某伺机抢劫的时间、地点及缴获作案工具的情况,被告人刘再生、李某某供认,并能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法院最终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刘再生”和李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让刘再生惊讶的是,刑事判决书里另一名被告人李某某,曾是他当年在温州眼镜厂打工的工友,只不过彼此并不熟悉。刘再生推测,不排除自己的身份证当年是被李某某捡到了,因为他后来得知冒用他身份的人和李某某都是青海人。

  清白

  法院复查确认其身份被冒用

  裁定修改判决书中身份信息

  在拿到被告人身份信息错误的刑事判决书后,刘再生先后找到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0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了一份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内容显示:申诉人刘再生反映没有参与实施犯罪,故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刑事判决书。本院经复查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根据本院复查阶段取得的新证据能够证明原审判决书中所认定的被告人刘再生的身份信息有误,该错误的身份信息系被余某某冒用所致。本院决定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刘再生告诉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当地警方此前已电话通知他,经过核实,已删除其个人身份信息中的“犯罪记录”。

  今年3月4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被告人刘再生、李某某抢劫一案,本院于2002年8月13日作出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刘再生”系由余某某冒用,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将原判决书中被告人刘再生的身份信息更改为余某某的身份信息。

  拿到判决书后,刘再生如释重负,他觉得背负了18年的“抢劫犯”头衔,现在终于获得真正意义上的清白。

  赔偿

  申请国家赔偿

  法院回应:他可起诉冒用者

  在刘再生看来,当初冒用自己身份信息的余某某固然有错,但相关部门对被告人身份信息把关审核不严,致使自己莫名背负18年“抢劫犯”头衔,给自己生活和精神造成影响,相关部门也存在一定的责任。接受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采访前,他已向鹿城区人民法院寄出“国家刑事赔偿申请书”。

  4月21日,成都商报-红星新闻就此事联系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其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向相关业务部门了解情况后向记者进行了回应。

  法院工作人员回应称,刘再生的身份被他人冒用,而刘本人实际上没有犯罪,侵权主体应是冒用他身份信息的人。该工作人员表示,刘先生可以起诉当时冒用他身份信息的这个人。

  对于法院开庭会对被告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为何最后仍出现被告人身份信息错误一事,工作人员回应说,2002年的技术手段还没有现在这么强,法院根据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来审判,从公安到检察院,再到法院,这一路身份信息都有核实过,如果对方有意冒用身份信息,用他人身份证,法院是查不出来的。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由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显示,真正的被告人余某某系1978年出生,比刘再生年长4岁。记者通过中国检察网检索发现,余某某系一名惯犯。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的一份起诉书中,关于被告人余某某的身份信息介绍中,提到“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8月13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该记录与前述鹿城区人民法院以刘再生身份信息为被告作出刑事判决书内容中的刑期一致。

  这份起诉书内容还显示,在之后10余年,余某某还先后因盗窃罪、非法入侵住宅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犯罪行为获刑。

  4月21日,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曾联系上余某某青海老家的陈姓村主任,不过在他印象中,余某某已有20年左右没回过村子,他并不清楚余某某的情况,余某某的父亲虽然住在村里,平时也是由余某某的堂弟帮忙照管。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受访者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