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四川通江一女子到一家店铺拿快递,结果被狗咬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后来,女子曾到重庆治疗产生医疗费用,与店铺老板产生分歧。随后,她将店铺老板起诉到法院。

  今年4月,通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店铺老板赔偿女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5万元。当事店铺老板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自己的摩托车店其实并不是放快递的地方,女子来店铺拿快递并没有向店老板打招呼,当天她从店铺4号门进来,从5号门出去时,被屋内的狗咬伤。

  他称,女子咬伤后,自己及时给付了狂犬疫苗费,但女子后期到重庆治疗,有故意扩大医疗费用嫌疑。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也联系上当事女子周某,她表示自己很忙,不愿意接受采访。目前,该店铺老板不服一审判决,表示将上诉。

  法院判决:

  女子取快递被狗咬伤

  店老板赔偿2.5万元

  近日,通江的隆先生收到了通江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因为一女子在自己店铺上拿快递被店铺里的狗咬伤,因双方在医疗费上发生分歧,他被女子起诉。现在,法院判决他赔偿女子周某2.5万余元医疗费用。对此,他表示很郁闷。

  红星新闻记者看到,判决书显示,原告周女士的工作单位和被告(即隆先生)经营的摩托车店毗邻,2019年7月15日,原告到被告店内取快件被狗咬伤右小腿,原告随后被送往通江县防疫站、通江县中医院注射狂犬疫苗、破抗(费用由被告支付),当晚原告伤口流血伴有疼痛,到通江县中医院门诊治疗5天(开支医疗费用491.3元)未见好转,于2019年7月22日前往陆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南医院)诊治,医院建议住院治疗。2019年7月25日施行“右小腿清创局部皮瓣转移术”,术后给予抗感染、换药等治疗。同年8月15日,原告出院,开支医疗费用16480.04元,购买拐杖等器具支出501.3元,出院诊断:右小腿被狗咬伤伴感染……原告在西南医院住院期间到重庆沙坪坝区疾病防治中心注射狂犬疫苗一次,开支89.5元,出院后又到大竹县人民医院门诊用药607.7元。原告要求赔偿上列损失无果后起诉到法院。

  同时,在2019年7月16日,原告周女士和隆先生签订了一份《协议》,双方达成协议:1,隆先生对周某被狗咬一事承担全部责任;2,隆先生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包括狂犬疫苗接种、破抗等费用,直至伤势痊愈;3,隆先生未及时支付费用由周某先垫付,事后按照票据金额支付周某;4,周某保证按照医嘱、用药说明接受治疗、服用药物,如周某因此次被狗咬伤引发不良后果,隆先生承担全部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判被告隆先生赔偿周某医疗费(含疫苗接种费89.5元、拐杖等器具501.3元)18169.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5817.84元。驳回周某其他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