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厂认为被告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四川自贸区法院委托特邀调解组织“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三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某米厂“稻花香DAOHUAXIANG”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机稻花香米”;二、三被告赔偿原告某米厂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 000元;三、案件受理费714元由原告某米厂承担;四、原告某米厂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