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 (记者 高德芬)近日,遂宁交警查处3起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对三名违法人员进行处罚。其中两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一人系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案例一:1月10日晚,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在遂州中路嘉禾路口设卡开展集中整治工作,21时28分许,一辆车牌为川J1***5的小型轿车沿遂州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检查卡点时,被执勤民警拦停接受检查。当执勤民警在询问该车辆驾驶员伍某时发现其浑身带有酒气,民警随即使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31.7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执勤民警进一步调查时发现,伍某于2014年12月1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交警部门处罚,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伍某被依法处以罚款1900元、吊销驾驶证2年的处罚,因疫情暂未对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二:4月4日晚,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在滨江北路“上江城”小区外设卡开展夜查集中整治,20时55分许,一辆车牌为川AU***8的小型轿车沿滨江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检查卡点时,被执勤民警拦停接受检查,当执勤民警在询问时发现驾驶员何某其浑身带有酒气。民警随即使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65.6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执勤民警进一步调查时发现,何某于2014年12月2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交警部门处罚,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何某被依法处以罚款1900元、吊销驾驶证2年的处罚,因疫情暂未对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三:4月17日14时45分许,唐某驾驶车牌为渝D6***6的重型自卸货车沿芳洲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卓筒国际学校处,被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巡逻民警挡获依法进行检查,执勤民警在询问时发现驾驶员唐某浑身带有酒气,随即使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46.5mg/100mL。渝D6***6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证注明使用性质为货运,唐某系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被依法处以罚款5000元、吊销驾驶证5年的处罚,因疫情暂未对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为震慑心存侥幸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人,严肃法纪,目前,遂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于5月12日对唐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于5月13日对伍某、何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