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罗之飏)为科学有序推进灾后恢复重建,我省近日印发《关于做好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对灾后恢复重建实施分类启动。

  《意见》明确,启动国家救灾Ⅰ级响应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由我省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启动恢复重建工作,按程序报请组建国家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同步组建省灾后恢复重建委员会,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恢复重建工作。

  启动省救灾Ⅰ级响应(未启动国家救灾Ⅰ级响应)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将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由省直有关部门会同灾区市(州)人民政府启动恢复重建工作,按程序组建省重建委,负责统筹组织恢复重建工作。灾区市(州)人民政府作为恢复重建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及时组建恢复重建工作机构,在省重建委指导下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启动省救灾Ⅱ级响应的重大自然灾害,将由灾区市(州)人民政府启动恢复重建工作,可视情况组建恢复重建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恢复重建工作。省政府建立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规划、项目、资金和政策上对灾区予以统筹支持,指导和协调做好恢复重建有关工作。

  省救灾Ⅰ级、Ⅱ级响应以下的自然灾害,将由灾区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省直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