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5月14日从省高速公安二十一大队营山警务组获悉,该警务组于此前处理的一起醉酒驾驶涉危险驾驶案已经宣判。当事人吴某醉酒后驾车在高速上行驶,停靠应急车道时被民警查获。经查,吴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2.6mg/100mL,高速公安方面随后对吴某涉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4月14日,渠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判决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处拘役三个月零六日,并处罚金4000元。

  2月24日20时58分许,营山警务组接到监控中心报警称,南大梁高速公路南充至渠县方向有一辆白色越野车停靠在应急车道,车内驾驶员情绪激动,扬言要自杀。接警后,民警立即前往现场,发现当事人吴某满身酒气,吐字含糊不清。民警将其带至营山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抽取,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吴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2.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随后立案侦查。

  吴某到案后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渠县人民法院审理中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定。据此,该院于4月14日宣判,判决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处拘役三个月零六日,并处罚金4000元。

  (四川法治报记者 蒋京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