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开枪者获刑3年6个月

  三人自愿向受害人家属赔偿50万

  出事后,刘某曾给自己的妻子李女士打了电话,称自己闯祸了,可能把人打伤了。晚上刘某回到家说明了打伤人的经过,李女士便叫他去自首。

  广元市利州区法院判决书显示,2019年7月20日,刘某等三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警方刑拘。同年8月2日,刘某被逮捕,徐某某、尚某某被释放。同年9月16日,徐某某、尚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警方取保候审。

  经鉴定,刘某非法持有的气枪被认定为枪支。被害人张某某死亡原因为枪弹伤致急性心包填塞循环衰竭死亡。从被害人张某某体内取出的气枪铅弹是刘某进行非法狩猎所使用气枪发射遗留的铅弹。

  近日,利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就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使用非法持有的气枪打猎,误伤被害人张某某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刘某、徐某某、尚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同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三被告人自愿向受害人家属赔偿各项损失50万元,被害人家属已向三被告人出具谅解书。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利州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三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尚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刘某非法持有的犯罪工具气枪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置。

  郭雪 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