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安岳法院及民政部门发出的《离婚冷静提示书》

  [一种观点]

  诉讼离婚也需冷静期,

  强制“冷静”可能挽救更多危机婚姻

  对于有家暴等情形,而不宜设“离婚冷静期”的观点,蒋新儒和吴宇霄也表示认同。据他们介绍,安岳在登记离婚、诉讼离婚环节推行的“离婚冷静期”也设定了条件,如冷静期中发现有家暴、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可立即终止冷静期。但运行两三年以来,并未出现这一情况。“如果有家暴的,一般也是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了。”吴宇霄说。

  “现在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已经出现离婚率高的社会现象。”对于删除民法典草案中“离婚冷静期”的建议,蒋新儒并不赞同。他认为,离婚冷静期不能“一刀切”设置,但对冲动型离婚等危机婚姻很有必要。

  在他看来,讼离婚环节也有必要设置离婚冷静期。“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原告提离婚,都不去找死亡或危机婚姻的证据。诉讼环节还是有冲动型离婚,虽然比登记环节更少。”他说,相对登记离婚,诉讼离婚环节虽然适用离婚冷静期的范围更小,但有必要设置。“设冷静期也是为了挽救危机婚姻,促进家庭稳定。如果只是居中裁判,那简单多了,会少做很多工作。”

  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建议删除离婚冷静期,她认为,闪婚闪离、草率结婚离婚的人不足5%,大多数人都是经过深思熟虑后才决定婚姻大事的。所以,法律不应该用少部分人的情况一刀切地对待整个想要离婚的群体。

  对此,吴宇霄表示不认可。他说,从安岳的基层情况来看,最近6年,安岳的离婚率每年增加2%到5%,其中便包括年轻人冲动型离婚的。“冲动型离婚占比10%到15%,还有20%到30%是出于某些特别目的离婚,实际的死亡婚姻也就60%到70%。”

  吴宇霄甚至认为,在登记离婚环节,对所有离婚者执行离婚冷静期,可能效果还更好,但这需要全国明确统一、规范的具体操作流程。“强制执行,可能还能挽救不少危机婚姻。有些吵了架,闹着要离婚,实际过了半个月,一个月,也就过了。”他说,“哪怕是死亡婚姻,再多等一个月也不存在。”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