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四川新闻6月1日电 (邹立杨 曾森)日前,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古蔺县公安局大村派出所原所长祝波涉嫌徇私枉法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这是江阳区法院公开审理的首例恶势力“保护伞”犯罪案件。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祝波在担任四川省古蔺县大村镇派出所所长期间,经辅警杨品介绍认识了王化钊,并通过杨品收受了王化钊送予的7000元现金,之后祝波和王化钊成为朋友,并经常交往。被告人祝波因与王化钊私交较好,在王化钊等人殴打胡某、殴打肖某,王化钊开设赌场等一系列案件上,徇私枉法,在明知王化钊等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授意承办民警以调解了结案件;此外,在上报辖区内的涉黑涉恶案件线索过程中,明知王化钊符合上报条件,故意不将王化钊等人的涉恶线索上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祝波身为司法工作人员,为徇私情,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江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祝波在本案中包庇王化钊等人实施的多起犯罪行为,纵容王化钊等人在四川省古蔺县大村镇及周边地区形成恶势力,且持续时间较长;在涉黑涉恶案件线索上报过程中,故意不将王化钊等人的涉恶线索上报,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情节严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祝波犯徇私枉法罪,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祝波违法所得的人民币七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