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女孩被狗踩踏致骨折
法院:家长未尽到监护义务 狗主人担7成责任
爸爸将4岁多的女儿独自留在小区里玩耍,一只宠物狗把小孩扑倒,致其骨折,狗主人与监护人之间的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结了该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卢某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支付各项赔偿金共50510.14元。
2018年5月5日上午,李某某带着两个女儿及宠物狗下楼玩耍,后李某某带大女儿回屋上厕所,把李某及宠物狗独自留在小区玩耍。5分钟后,一只未牵绳的金毛犬靠近李某,并将前腿趴到其身上,李某家的狗见状扑向该金毛犬,金毛犬也往前一扑,将李某扑倒在地。由于金毛犬的主人卢某当时不在现场,李某的爸爸也没有出现,导致李某被金毛犬踩在脚下长达两分多钟,直到路过的邻居出现,才把金毛犬赶走,将其救起。
事发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被确诊为左侧肱骨髁上骨折,花费医疗费、交通费若干。随后,双方相约到派出所进行调解,但未达成一致,原告遂向青羊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饲养的金毛犬将原告扑倒,导致其左侧肱骨髁上骨折,被告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事发时原告不满5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随时需要人在旁看护,监护人却将原告独自留在小区无人看护,未尽到应有的保护义务,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遂作出前述判决。
(四川法治报记者 赵诗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