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使用“双弧线”标识是否侵权

  6月16日,该案在成都高新法院开庭审理,由成都高新法院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原告为利惠公司,被告为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成都羊西线蜀西路分店、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东莞市添翔服饰有限公司。

  在现场,双方围绕:一、案涉牛仔裤上使用被诉标识的行为是否侵犯利惠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若侵权成立,添翔公司、沃尔玛公司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的金额如何确定;三,沃尔玛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等三条问题产生争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诉标识使用在牛仔裤商品上,且使用方式与利惠公司相同,该标识的使用有使相关公众在购买商品时,能识别该商品来源的目的,所以案涉牛仔裤上对被诉标识的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并且,案涉商品系牛仔裤,与第2023725号、第1421286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相同,虽然具体形状存有差异,但整体结构相似、整体视觉效果趋同,公众施以一般的注意力,难以判断相关标识具体形状上存在的细微差异,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构成近似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