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

  立即停止侵权 赔偿损失3万元

  “添翔公司未经利惠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牛仔裤上使用与利惠公司第2023725号、第14212864号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且容易导致混淆,侵犯利惠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沃尔玛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亦构成侵权。”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沃尔玛公司作为大型销售商, 虽然其注意义务应更审慎,但不能过分超越其鉴别能力,因侵权产品标注了完整规范的产品信息,,从外观看属于由正规生产厂家合法生产的产品,且沃尔玛公司提交其与添翔公司签订的《供应商协议》,其中约定添翔公司须保证所供商品未侵犯任何商标权。

  因此,沃尔玛公司在取得被诉侵权产品时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不知道所售商品系侵权商品,故免除其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权利商标的知名度、案涉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利惠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等因素,酌定被告添翔公司赔偿损失共计3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随着商品生产与交换日益发达,商标的使用也越来越普遍、广泛,因商标使用、保护而发生的纠纷也显得越加突出。在经营中尊重他人创立和享有的区别性,是基本的商业规则,应为市场主体所共同遵守。生产商及销售商,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应更审慎,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在发现侵权时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