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四川雷波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郑某某已被法院查封的6套房屋办理了1500万元的抵押登记。2020年4月22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对该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罚款50万元的决定。

  该不动产登记中心不服判决,向法院申请复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行为违反了“对查封的房屋不得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义务,已构成拒绝协助执行的情形,最终维持原判。

  为法院查封房屋办理抵押登记

  不动产登记中心被罚50万申请复议

  郑某某与四川某建筑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打官司多年,2016年8月11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牛区法院)向雷波县房产管理所送达查封郑某某名下6套房屋的协助执行文件,并要求在查封期间,房产管理所不得为房屋办理抵押、转让等登记。

  2019年6月21日,该案终审判决后,金牛区法院又对郑某某名下房屋予以续查封时发现,其名下6套房屋已被雷波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在2017年5月办理了共计1500万元的抵押登记。

  查明后,2020年4月22日,金牛区法院对雷波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罚款5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限于2020年5月9日前缴纳。对于该处罚决定,雷波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复议。该中心表示,在2016年10月15日以前,当地房产登记是由雷波县房产管理所办理的,这之前的房产档案资料至今仍存放于房产管理所档案室,并未移交不动产登记中心。由于房产登记信息未共享,因此导致了不动产登记中心对郑某某已冻结房屋做了抵押登记。

  同时该中心认为,在2017年5月17日前,金牛区法院并未向他们送达协助查封的文件,因此他们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并不知道郑某某名下的6套房屋已被查封,他们所做的抵押登记行为并不违法,因此他们认为金牛区法院的处罚无事实依据,并请求撤销该决定。

  对查封的房屋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成都市中院认为金牛区法院作出的处罚正确

  针对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复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金牛区法院确实于2016年8月1日向雷波县房产管理所送达了相关协助执行文件,并要求在查封期间不得为郑某某名下6套案涉房屋办理抵押登记。

  对于雷波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所说出现这种问题是由于部门职能移交,信息未共享所导致,成都市中院查明:雷波县确实于2015年10月11日发布文件称:设立雷波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全县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雷波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也在复议申请中陈述,中心是于2016年10月15日才开始正式运行,之前的房产登记工作均由房产管理所办理。

  但是,雷波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正式运行之后,于2017年6月1日为郑某某名下6套被查封的房屋出具了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时间至2019年5月16日止),并进行了1500万元的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成都市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本案中,金牛区法院于2016年8月11日查封案涉6套房屋后,要求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案涉房屋的抵押登记。

  虽然雷波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表示,他们于2016年10月15日才开始不动产登记业务,但却于之后办理了抵押登记,其行为已违反“对查封的房屋不得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还可以予以罚款。

  成都市中院认为:金牛区法院对雷波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的50万元罚款的处罚正确,并维持了该处罚的决定,同时确立该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