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此时,邓某焘收到了阮某兵向其发送《不予录用通知书》。《不予录用通知书》载明:“由于您未于正式报到入职前按要求完成入职体检,且后续体检结果不符合公司要求。经过我公司慎重考虑,很遗憾的通知您被取消录用。”

  眼看“煮熟的鸭子就这样飞了”,邓某焘将该科技公司起诉至新津法院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并进行赔偿。

  庭审中,该科技公司辩称邓某焘的体检报告显示邓某焘的心脏肝脏有异常,认为不适合公司工作要求。办案法官询问该公司,环安经理一职是否对心脏肝脏的体检状况有专门的标准或者要求?公司负责人辩称,只是单位领导有相关要求,没有其他规定依据……

  法院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科技公司在已经确定录用的情况下单方面拒绝邓某焘入职,导致双方未能订立劳动合同,故邓某焘主张科技公司存在缔约过失的意见,法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新津法院综合该科技公司的过失程度、邓某焘在原公司的收入情况、《录用通知书》载明的工资标准以及邓某焘再就业需要的合理时间等情形,依法判决科技公司向邓某焘赔偿损失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