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改口:

  退租不是我说的,“管家”说的

  租的房子突然不能住了,小张和室友感到很焦虑,本就是刚毕业工作不久,一年的房租和押金几乎花光两人所有积蓄,现在突然又要重新租房,对方又不答应什么时候退钱,着实让两人手足无措。

  6月24日,红星新闻记者拨打小张提供的刘毅的电话,其中一个关机,另一个拨通后,红星新闻记者询问是否是四川茂玉半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刘毅,对方回答“是”,记者以租房者身份询问为什么突然不能继续租住了,对方反问“你是(住的)哪套房”?

  当红星新闻记者表明身份后,对方却表示,自己没有说过要租客退租的话,多次询问后说是“管家说的”,自己不知情。记者提出,租客一直只与刘毅签订合同并保持沟通,对方表示“他(管家)用的我微信”。

  记者询问能否向管家了解后再答复,对方表示:“不能。”

  至于为什么突然通知住户不再出租、剩余房租和押金如何退还,以及为什么是以个人名义出租公司运作的房屋,记者均未能得到回复,对方仅回答:“按合同办。”

  在小张提供的与刘毅通话的视频中,对方解释,“你们不是唯一的一家,你们住那栋楼,23楼都是。”对小张提出的为什么租房时不告知是租房公司,对方回答,“是个人房源啊,我们跟物业公司一样的。”

  6月26日,小张和室友再次拨打刘毅的电话,对方改口称,都是管家说的,并表示之前就告知过是管家。对此,小张和室友都表示,从未提起过。小张和室友要求面谈协商,对方直接挂断了电话,且不再接听。

  ■律师声音

  租房合同是与授权代理人所签

  所谓公司无权要求承租人搬离

  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小明认为,所谓公司没有资格也没有权利要求承租人搬离现在所租住的房间。因为,承租人在签订租房合同时,是与经过房东授权的代理人所签,该代理人为持有房东本人授权书的个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只有有权的该代理人或者房东本人才能要求承租人退租及搬离。

  在代理人与承租人签订租房合同时,并没有透露其属于职务行为并且是受“公司”委托来出租该房。因此,即便根据合同法披露委托人的相关规定,也只有房东本人才有权利要求承租人退租、搬离。至少在此事中,没有所谓转委托或职务行为的明确证据,更不能构成要求更为严格的表见代理。

  此外,在该租房合同中约定的“实际乙方搬离该房屋时间计算外30个工作日退还乙方剩余租金及押金”的条款,因为该条款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同时加重了承租人的义务,如果该条款系用于反复使用,并且没有以明显加粗字体、加大字号等方式标明,同时也没有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示,那么应视为格式条款,该约定属于无效条款。如果有权的房东或与承租人签订租房合同的代理人提出解约,因为是其先违反合同约定,则承租人可以行使相应抗辩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及时退还剩余房租和押金,同时也应当给予相应合理的搬离期限。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宏宇认为,租赁合同系承租人和出租人共同签订,而出租人是获得房主授权签署租赁合同的自然人。退租、退款等都应有租赁合同双方协商,与对方自称的“公司”“管家”无关。

  同时,如确定是签订租房合同的代理人通知退租搬离,租房者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搬离,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查询出租人是否如约退还租金并支付赔偿金。若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收到退款及赔偿,可持合同和对方相关身份信息,到人民法院起诉。

  红星新闻记者 于遵素 摄影 张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