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判缓刑

  近日,利州区检察院向利州区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利州区检察院向法院附带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秦某承担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3倍赔偿金2010元。

  利州区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查明,从被告人销售的产品的外包装和内装的说明书上看,无任何药品或者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外包装、说明书上标注有治疗功能以及“特食字”“食准字”的文号,经广元市市场监管局核查,上述文号并无相关保健食品的审批信息,由此可以确认“增硬延时王”等并非经过卫生部门审批并准予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情形,无需经过成分检测,即可认定其为冒充的药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秦某销售假药,违反了《药品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秦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退缴的违法所得67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假药由办案单位予以销毁;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秦某在判决生效后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利州区检察院赔偿金2010元;禁止被告人秦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