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火灾引发的保险纠纷

  原告餐馆是青神一家较有名气的中餐馆。2019年3月,一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多次给餐馆老板推销保险产品,表示“买了这个保险,放心当老板!”

  考虑到经营风险,7月,老板花费3000元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险保单,保险期从2019年7月19日0时起,至2020年7月18日24时止,保险范围为场所责任、雇员责任、食品责任。

  2019年12月7日上午,餐馆厨师在热油时不慎发生火灾,厨房设备设施及装修被大火烧毁。事故发生后,老板马上联系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次日,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查看,并告知老板,厨房的财产损失不在其承保范围。保险公司人员没有对损失定损便离去了。9日,保险公司向餐馆出具了《不予受理告知函》。

  “当时业务员推荐的时候,说这个场所责任里面就包括了火灾损失,怎么才交了钱两个月,说不赔就不赔?”火灾后,餐馆老板重新装修、购买设备餐具,花费9万余元。老板将保险公司诉至青神县法院,索赔保险金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