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虽采信被保险人证据 但驳回诉讼请求

  经依法审理,法院认为,在该案中,餐馆与保险公司争执的保单对承保的场所责任保障“火灾和爆炸”描述不一致,应采信有利于被保险人即餐馆所持有的纸质保单抄本打印件。

  该纸质保单抄本打印件中场所责任保障描述“附加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该条文意简单明确,没有二种以上不同的解释,对应的附加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明确约定“因火灾或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该约定是保险公司对餐馆造成第三者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而不是对餐馆自身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因此,餐馆因火灾造成自身财产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故对餐馆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因火灾造成自身财产损失9万余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餐馆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