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关键条款成为案件焦点

  法庭上,双方争执不下。

  餐馆老板表示,买保险时,在业务员操作下,他在手机上付款购买了该保单。发生火灾后,多次与保险业务员联系,对方才派人来看,还不定损直接就出具了拒赔通知书。当时正值元旦餐馆高峰期,他便先自行装修,并把装修的清单发给了保险业务员。

  保险公司则表示,该份保单是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餐馆老板当时买的保险中,关于场所责任一项,并没有购买1000元的自身损失保险,而仅买了500元的第三方损害险。所以此次火灾事故并不在承保范围之类,没有定损必要。

  第三方损害险,大意就是烧了别人才赔,烧到自己不赔。

  针对这个关键的第三方损害险,法庭着重进行了调查。而就这一关键保险条款,双方拿出的保单又出现了差异。

  餐馆老板购买的是电子保单,签单后,保险公司交给他一份纸质保单抄本打印件。纸质保单抄本打印件和电子保单保险单号均是一样的,但纸质保单抄本打印件是将场所责任描述为“附加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电子保单描述为“附加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损失”,除此外,两份保单场所责任、雇员责任、食品责任内容均一致。

  老板坚称按业务员介绍,自己买的保险包含了火灾损失,购买时是电子保单,密密麻麻的字不可能逐条看清。

  而保险公司坚称餐饮方未理解条款,此次火灾造成的是餐馆自身的损失,而他购买的仅是造成他人损失的保险,并不在承保范围。纸质保单和电子保单内容虽略有不同,但保险法第65条对责任保险有专门的定义,即不允许有不同的理解,基于保险法对责任保险的定义,也就是保障的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