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客户要求购进红酒,副食店被起诉侵权

  原告厦门某酒业公司系第5753433号“玛茜”商标的排他使用许可权人,有权就该商标在许可期限内发生的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

  今年1月,厦门某酒业公司向成都高新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高新区一副食店销售行为构成侵权,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高新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副食店经营者张某很委屈,“这款酒是一个客户让我帮忙买的。”张某向法院提交的一份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在2019年5月至6月间与微信用户“大饼”就购酒事宜进行沟通。

  “大饼”向张某发送指定红酒照片四张,要求其代为进购一款贴有“玛茜”标识的葡萄酒。因副食店并无该款葡萄酒库存,张某特地寻找货源后告知“大饼”称“四川没有只有外地才有”,并欲向“大饼”推荐店内另一款同价位的葡萄酒以作替代,但该客户明确只要指定葡萄酒,双方最终商定价格为每箱670元并约定待张某进购到货后领取。

  进货期间,“大饼”还多次询问葡萄酒发货情况以确保张某进购商品无误。

  2019年6月16日,张某购得6箱指定葡萄酒并通知客户领取。双方于2019年6月18日完成5箱葡萄酒交易,张某据此向该客户提供《收据》一份。

  买酒的正是原告代理人,法院认定虚假诉讼

  经当庭比对,原告提交的被控侵权葡萄酒商品,与客户“大饼”要求张某购买的指定葡萄酒一致。在法院要求原告对此作出说明后,原告认可与被告经营者张某微信联系的“大饼”正是其委托代理人余某。

  谜团解开,原来是厦门某酒业公司发现市面上有侵犯该商标权的产品,于是打起了“钓鱼”维权的主意。

  高新法院审理认为,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在案涉交易前被告既无侵权意图,也无侵权行为。原告以主动订购的方式要求被告进购案涉侵权商品并向其出售,在案涉交易完成后,又随即向被告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主观心态上属于积极追求被告对其实施侵权行为,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属于变相捏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构成虚假诉讼,被告不构成侵权。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依据其行为具体情节的恶劣性,依法对其罚款5万元。